居住在上海的46岁单身女性去世后,其遗产的处置引发关注。律师们提出了一项法案,制定相关标准,以“有尊严、有尊严地处理葬礼”。

近日,居住在上海的46岁单身女性江江因病去世。她没有结婚,没有孩子,父母也去世了。许多问题在网上引起关注,包括遗产如何处理、死后由谁处理等。对此,12月21日,上海市虹口区新闻办官方账号在微博发文称,姜某居委会已与姜某工作单位及其远方亲属取得联系。当地政府委员会计划在与相关人员广泛协商后采取适当措施,并将于12月底举行告别仪式。初步确认,江泽民目前没有法定继承人。 12月22日,居委会将提请法院确认该房产的管理人。如果当地民事机构的办公室作为遗产管理人,则遗产将受到命令,权利将受到限制。债权人的债务将依法处理。剩余资产将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用于扶贫等公益项目,温暖将持续下去。民政厅公告截图。 12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虹口区民政局、欧阳路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询问最新进展。截至撰写本文时,尚未收到任何回复。该律师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墓地使用费等细节尚无明确规定。从长远来看,建议制定标准。此外,《民法典》规定,可以向继承人以外对死者给予较多赡养的人分配适当的遗产,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更多的居民赡养死者。一名单身女子因脑溢血去世远房表弟提出用她的遗产购买墓地。据观观新闻报道,江某家住上海虹口区。她单身,没有孩子。他的父母已经去世。他因突发脑溢血去世,但从未立下遗嘱。江泽民的远房表弟吴目睹了江泽民的治疗和死亡。今年10月,江某因头晕、头痛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脑出血。手术需要签字,这让江想起了他的远房表弟吴。随后吴先生签字并预付了江先生的部分医疗费用。然而,姜某病情复发,被送入重症监护室,治疗费用超过21万元。吴先生对此感到担忧,咨询了律师,律师告知他,如果提前支付医疗费,可能无法收回。他说他知道这一点。为此,居委会尝试联系江某的其他亲属。他的aunt在一个遥远的省份并且已经去世了。我姨妈的孩子们不想成为她的监护人。据报道,即使法院指定居委会为江的监护人,整个过程也需要六个月的时间。江泽民去世信息 江泽民病情恶化,于12月去世。吴先生再次面临死后何去何从的问题。他说,他和江泽民以前的朋友希望利用江泽民的遗产为江泽民举办追悼会并购买墓地。 “她(居委会负责人)说不可能,(国家)最好的情况是海葬,她的钱就可以了。如果死者没有亲属,丧葬承办人应为死者居住地或死亡地的居委会(村)。如果死者生前与殡仪馆有合同,则以合同为准。民政局官员当时表示,如果吴先生愿意参与该项目,可以提交书面申请,但购买墓地碎片仍需满足一定条件。报道称,虹口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表示:“墓地的造价自然在他的遗产能够支付的合理范围之内。不过,墓地可能需要每年的维护费和其他费用,这些都必须由吴女士自己承担。” 12月21日,上海虹口区报业局官方账号在微博发文称,姜某居委会已与姜某工作单位及远方亲属取得联系。当地政府委员会计划与相关人员充分协商后采取适当措施,并将于12月底举行告别仪式。初步确认,江暂时没有法定继承人。 12月22日,居委会将要求法院确认遗产管理人。指定当地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将依法对遗产进行整理,并依法处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剩余资产将在经过合法程序后用于扶贫等公益项目,温暖将持续下去。对于墓地等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律师建议制定相关标准。蒋先生的财产该如何处置?蒋先生的遗产是否会用于支付生前他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生后维护墓地和墓地的费用?北京冠多(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明月律师认为,预付的医疗费用应当予以报销。 “生前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债务,继承的财产应该用来偿还” “生命权还包括死亡的尊严,比如是否允许一个人有尊严地死去。它还包括葬礼的尊严,也就是死亡的权利。”高明月说:“庄园管理人员有维持葬礼仪式的权利。国家法律应明确保护死者葬礼神圣性的义务。然而,目前还没有法律。 “我们只能采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的一般规则。”基本的墓地和一定年限的维护费用应该成为常态。当然,从长远来看,国家应该对国有化而不是继承的财产制定规则,遗产管理者应该制定一定的规则。道德和道德义务,其中第一个就是有尊严地参加葬礼。高明月回忆起蒋事件说。比遗产管理者的决策更有效的一个领域是对特殊财产的处理。l 监护案件的程序。这意味着,只要江泽民还活着,临时监护人或公共监护人就可以提前接手,代表江泽民尽早做出决定,并使用江泽民的个人资金为他治疗。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的,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事实上,他解释说,如果他想履行监护义务,就必须要求法院及时确定监护人。本案中,在江先生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居委会、民政局有法律义务积极采取措施并尽快落实。附加ly、法院可以考虑尽快开设专门窗口,对临时监护案件进行核查、确认和签发文件。现任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社会福利与法律援助专业委员会主任。某张玉霞告诉记者,群众表示:政府是遗产的管理者,丧葬不属于遗产管理事务,由民政部门办理。民政部门虽然不能直接从遗产中支出资金,但可以依法进行合理扣除。对于丧葬费、墓地费、医疗费等,如认为支付人预付的,将在合理范围内从遗产中扣除。 “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很难直接扣除,所以可以向法院提出索赔要求扣除。”e 相应的预付款。今后,规则和操作细则一旦确定,民政局的操作扣除就有依据了。”张玉霞建议民政部完善遗产管理的责任和人权制度,完善与各部门、部门的合作措施。对于丧葬费用的“实质范围”或后续墓地管理费用的负担,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应根据公序良俗、人文伦理和公众认知来制定相关规定。张玉霞建议,未婚人士一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尽快签订自愿监护协议或遗嘱或遗嘱监护协议。监护协议应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力、监护结构、监护监督人、医疗建议、监护规则。财产的归属和使用、终止条件、丧葬安排要求等。遗嘱可以解决财产的继承和遗产的处置,也可以规定特殊需要,例如丧葬安排的要求。签署的内容经公证或见证人证明,并报民政等有关部门备案。判例法表明,那些在一生中获得更多支持的人会获得更充足的遗产。红星新闻搜索案例法指出,一些单身人士一生在“出生、死亡和埋葬”方面都受到他人的照顾。即使护理人员不是继承人,也可以获得一部分遗产。 《民法典》第 1131 条规定,足够的遗产可以分配或转让给赡养死者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进一步赡养死者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2024年浦东某法院裁决发现,该居民没有配偶或子女,一生患有精神障碍,由姨妈照顾。阿姨告诉法庭,死者的名字宣布该财产为无人认领的财产,并要求将该财产判给她。索赔通知到期后,法院确定死者名下的财产没有所有者。法院还认定,阿姨符合赡养死者的法律要求,有权获得适当份额的遗产。具体份额将由法院根据照顾程度、投资金额等因素,以及最终死者商业保险、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生活准备金、个人财产等余额等因素确定,归姑妈所有。阿姨享有10%的产权,90%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帮江治病、办丧事的远房表弟,得到了遗产?张玉霞认为,根据上述规定,主张适当份额是可以的,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张玉霞解释说,继承案件中的继承比例实际上是法院根据当事人是否同居、看护是否外包给第三方、看护时间长短、看护的实际性质、费用时间和金额、资金来源等综合评估来确定的。 “这个规定当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居民之间的友好援助。虽然有些居民是自愿捐款而不是交换,但法律赋予他们这种自愿捐款的合理补偿。一方面,提供援助的居民的努力可以得到认可并得到公平的反馈。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奖励机制进行积极引导,鼓励更多居民配合。 “对于这类受抚养人,应该如何申请继承?张玉霞先生提出,第一步是查明遗产管理人,并起诉其追索份额。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山先生表示,现实中,认定“更多赡养”的核心考虑因素如下:一是连续性:帮助行为应该是稳定、长期的,不同于偶尔的帮助。二是全面性:涵盖了很多方面,比如如经济支持、日常护理、情感安慰等;三是必要性:死者必须有特殊情况(如患病);四是合理性:支出和护理水平应与死者相同。互相帮助、友好协助,同时强制保存证据,“适当的遗产将分配给帮助最多的人”。 (注册管理机构),善意受到法律的重视和保护,因此具有道德引导和制度保护的双重价值。一名孤独去世的妇女的遗产被国有化。生病时用自己的钱安葬。今年将满46岁的江尚未结婚。今年4月,他的叔叔去世了,江的奶奶和吴的爷爷直到10月14日才见面。2023年,江先生发现自己头晕,无法动弹,到医院确诊后需要立即手术。吴先生赶到医院,共同支付了3万元治疗费。然而,12月初,他的病情突然发生变化,虽然其自身情况合理,但他回应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C民政局应该是遗产的管理人,如果他想购买这座坟墓,需要得到法院的确认。吴先生仍需承担住院治疗费用。信息图 Alma提问:江先生的情况在网上引起了很多讨论。网友质问有关部门,既然我挂号生病时“没人照顾我”,为什么我死后财产还要“继承”呢?人活着的时候,财产不容易动用,但死后这些财产就应该“严格管理”吗?即使在自己的葬礼上穿着它们,也会面临“标准不明确”的困境。这种法律规范与公共道德之间的矛盾,让这一制度显得有些“不人道”。甚至有网友询问,既然发生了继承,民政局是否会接管?如果死者欠了钱,民政局会处理债务吗?当一个人独居死亡,没有家人,死者死后权益如何保障?如果没人关心,不开追悼会、不送花圈,骨灰一撒就完了吗?在目前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遗产的处置有可能不规范,死者的意愿也得不到尊重。我会。这种担忧不无道理。如果有人独立生活了一辈子,纳税买房,努力工作,然后在你死后需要最有尊严的告别时,却失去了管理财产的最高权利,你不会感到震惊吗?这个问题不只是江泽民的问题。上海市老龄局2022年发布的数据显示,该市60岁以上独居老人超过30万,其中不少人“无配偶、无子女、无近亲”。随着人口老龄化,像江这样的情况将会变得更加普遍。部分网友问既然发生了继承,民政局是否会接手?如果死者欠了钱,民政局会处理债务吗?依法掌权≠与人竞争谋利。有网友质疑民政部“有外出就餐之嫌”,但客观来看,民政部之所以掌管遗产,并不是为了占有,而是为了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的,由死者居住地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该规定旨在填补“无主不动产”的管理空白,防止死者有未清偿的债务、无人认领的权益、遗失或冒领的财产。y。也就是说,民政局没收死者财产不能简单地视为“国有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只有遗产管理人履行全部法定程序、清偿全部债务、公示期满后无人主张权利的,剩余财产才可以归国家所有,并必须用于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领域的公益项目,不得挪用行政经​​费或者部门收入。因此,民政局接管死者财产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偿还债务,而不是与公众争夺利润。以江氏案为例。民政局在处理吴某的遗产时,必须报销其承担的医疗费用。如果你还欠别人钱,你必须你也把它带回来。民政局对江泽民之死的反应看似残酷,但却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这是因为未经授权支付这些资产可能会暴露与审计责任、法律挑战甚至公众舆论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的风险。有网友质疑民政部是否有“吃家”之嫌,但因缺乏制度而做不到。人性温暖丧失的真正问题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法律与现实、制度与情感之间的巨大差距。目前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继承管理制度,但仍缺乏支持。对于“适当的丧葬费用”的定义,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标准。上海有《殡葬管理条例》,但主要规范火葬和土葬行为,不包括与殡葬有关的权利或程序。使用无亲属的死者的遗产。这就造成了一种尴尬的局面。吴先生虽愿意捐赠,但无法合法使用继承的财产。民政部门有管理的权力,但缺乏决策的勇气,因为没有规则。死者的朋友想要最好的,但“实现”的大门被堵住了。更实际的问题是,民间传说强调“安葬”,一般建议在七日之内下葬。启动遗产管理程序需要多个步骤,包括通知、和解和法院批准,而且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并不罕见。当这个过程完成时,是否已经是猴年了?此外,后续维护的责任归属也是一个问题。如果通过继承购买坟墓获得批准,几十年后谁将支付墓地的维护费用?请问吴先生是否公平?对自己的人生承担全部责任吗?值得称赞的是,虹口区民政办公室主动联合司法、法院等部门研究制定《临时监护和遗产管理操作指引》,寻求建立“真实申请第三方参与遗产事务”的机制,推动形成可复制的经验。最重要的是,面对网络质疑,民间部门应积极发声,回应关切,消除误解,平息纠纷,避免给网民留下“敲诈”或与公众争夺利益的假象。法律的严酷维护正义,人性的温暖维护尊严。当人们在生命的尽头得到适当的对待,所有的财富都在光天化日之下得到适当的处置时,这个制度不会给人一种距离感,而是一种实际上给他们一种距离感。会让他们安心。这对于江这样独居的人来说,是最温暖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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