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阳市缉毒第一大队副大队长刘某贩毒案二审宣判结果公布。辽宁省高院驳回刘先生的上诉,维持下级法院的原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刘先生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12月29日,刘某的律师收到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书后前往看守所会见刘某,刘某宣布继续上诉。辽宁省高院二审裁定部分截图。该报此前报道称,刘某是沉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缉毒支队副支队长。他因涉嫌组织特工在国外购买大麻而被指控走私毒品。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rt发现,刘作为国家机构的雇员,伙同他人向该国走私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说,作为缉毒支队队长,他有法定权力打击毒品犯罪,依法培训专案侦查人员,并移交侦查。由于他没有犯罪意图、没有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无罪释放。但二审后,辽宁省高院并未采纳刘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利用特殊情况走私毒品的事实是,2023年6月,被告人刘某、沉红(化名,另案处理)约定,沉红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境外代表购买大麻,刘某提供e 收件人、联系信息以及接收商品的地址。同年6月至9月,沉虹联系的大麻贩子曾3次从泰国寄包裹至刘某提供的地址,沉阳市于洪区沉大路61号(即于洪分公司)。刘某到达案发现场后表示,这三个包裹中并没有大麻。同年11月30日,大麻贩子再次从泰国寄出包裹至上述地址。 2023年12月18日,包裹到达快递柜后,刘某安排两名辅警前来取件。他们因驻扎在现场的缉毒人员在现场被捕。从包装中取出并查获4袋疑似大麻植物,共计160.25克。 2023年12月21日,根据刘先生的解释,侦查机关收到了一封来自泰国、寄往同一地址的邮件。阿诺特查获包裹,并移走24袋疑似大麻(共1,352.09克)。经鉴定,共28袋疑似大麻植物被发现含有THC。 2024年3月15日,刘先生接到检察院案件经理的电话,通知他已涉案。至于被告人刘某及其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刘某行为的目的是通过专案侦查获取毒品犯罪线索,侦破毒品案件,不存在实施毒品犯罪的主体,也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有特殊情况的员工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然而,本案中,从刘先生要求沉红联系境外毒贩到案发,已经过去了大约六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有no Shinhong 的标准化审批程序或控制。本案中,没有任何理由阻止刘先生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特殊情况。刘先生声称他和他的同事已经调查了这个问题并向领导口头报告了这一情况,但目击者否认了这一点。此外,一、二审法院均指出,本案证据如下:可以证明,沉洪先生经刘先生同意,通过网络平台向他人泄露毒品销售信息,并通过“埋包”诱导他人向其购买大麻。刘先生随后向公安事件处置机构提供了相关信息,相关药品购买者受到了刑事或行政处分。刘先生、沉宏先生的上述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刘先生并未发起不论是否有任何获取跨境毒品犯罪线索的工作,以及在涉案期间收受沉宏先生的金钱,以及案发后删除了与沉宏先生的相互微信以避免被发现,相关证据不能断定刘先生询问过沉宏先生以劳工为目的走私大麻入境。 2025年10月14日,刘先生贩毒案一审宣判。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刘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刘先生随后提出上诉,但12月5日,辽宁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2月25日,刘在看守所被二审宣判。涉案人员将继续上诉。刘的律师表示,他将继续上诉。他们投诉的主要原因是刘德先生神虹以临时特殊情况提供交通管制,但严格来说是出于工作原因。不存在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不能构成走私毒品罪。本案大麻全程处于公安机关监管之下,不存在泄漏社会的可能性和危险。因此,本案客观上不存在毒品犯罪。刘先生在诉状中称,沉洪是在协助外地警方处理贩毒案件时,被于洪分局抓获的。后来他因无法破案而被释放,后来被训练为临时特工。此后六个月,沉红多次提供犯罪、毒品违法线索,成功查破多起违法犯罪案件。关于法院认为刘先生未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特殊情况对于程序问题,刘先生表示,虽然这只是单纯的程序违规,但本质上还是商业行为。虽然第一、二判的结论虽然“不能断定刘先生的行为是出于商业目的”,但其推理过程仅说明了原告特殊情况的异常发展,仍不能否认原告的行为是利用特殊情况达到商业目的的官方行为。所以,他制定神红节育是一种临时的特殊情况,但这完全是工作目的。主观上不存在走私毒品的故意,不可能构成走私毒品犯罪。此外,刘先生在申诉中还指出了侦查毒品犯罪的常见做法和实际困难,并解释了任命沉洪先生为特别侦查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