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绿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金华)向本报记者透露,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刘某建向万某华借钱,后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加盖了《抵押贷款担保协议》,将个人债务转让给已变更所有权的新大绿公司。万孟华遂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湘乡市法院、湘潭市中院、湖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向湖南省高院再审,向湘乡市法院再审。 湘乡市法院2025年9月19日作出的再审裁定显示,法院认为刘某健是该公司当时的实际董事。本案相关合同已签订,该合同对鑫达布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伪造印章问题,裁定书还指出:“由于涉案《贷款/抵押担保合同》载明新大陆公司印章存放在赵金华手中,显然抵押担保人的编号印章与公安机关登记的新大陆公司印章不符。”另据工商信息显示,合同签订时,刘某健已失业五个多月,与新达尔公司不存在职业关系。目前,新大陆公司正在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使用未注册印章签署合同。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鑫达绿色公司成立于2007年,主要从事园艺栽培。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曾多次变更。 2010年6月,刘某健先生通过股债换股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 2014年4月,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健变更为刘某如。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2月已变更为赵金华。 2017年3月,赵先生成为法定代表人。 2021年11月,法定代表人从赵回到赵金华,并留至今。赵金华介绍,2011年至2013年,刘木健先生在开发常德市“四月一号”家具项目时,以3.5%的高额月利率,向原籍湖南湘乡市的万木健先生获得贷款74笔,共计7352万元。此后,该项目资金链被扰乱,刘某健在支付部分本息后无法继续偿还债务。 “债务本来就是该债务本质上是刘某建夫妇的个人债务,但万某建和刘某建签署了一份伪造的《贷款抵押担保协议》,试图将债务转移给已变更所有权的新大陆公司。”2014年10月8日签署的《贷款抵押担保协议》规定,在万某华的贷款还清之前,刘某建无法为该贷款提供担保。据相关证据显示,2013年底至2014年4月,刘木健先生将其持有的91%股权逐步转让给赵金华先生及其代理人,完成了产业转型。2014年6月,由于资金限制,赵金华暂时将其股权变更给了刘莫如。协议”并完成手续。公司注册和印章也将被盖上由赵金华管理。也就是说,签署《贷款/抵押担保协议》时所加盖的新大绿印章是假印章,这一点得到了法院鉴定和后续量刑文件的证实。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认定,《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印章并非鑫达绿色公司在张家界市公安局登记的公章。有人认为这一程序是非法的,高等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6年6月,万木华依据《抵押贷款担保协议》向湘乡市法院提起五起诉讼,要求刘木健夫妇偿还贷款及利息,并要求鑫达绿色产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赵金华表示,案件立案之初就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当时,一审民事案件是・商事诉讼中的索赔金额上限为3000万元,而万木华提起的诉讼中的索赔金额则高达4800万元。检方分五个案件交由湘乡市法院(一审法院)管辖。据赵金华提供的湖南省高院“谈话笔录”,万梦华的妻子周某说:“当时向法院咨询的时候,有人建议我们分开打,所以我们就分了债务,因为我们可以在基层法院打架。”此外,如果万木华明显不符合免交律师费的法定要求,湘乡市法院准予缓交全部律师费,并且不再为两起新的审理交纳或办理缓交程序。被告新大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请求查明加盖公司印章的事实。公司徽章一开始被驳回或未被授予。湘乡市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万茂华的诉讼请求。新达路公司对此不服,请求湘潭市检察院监督。湖南省检察院随后提出抗议,声称有新证据可以初步表明万茂华涉嫌高利贷行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刘某健欠万某华5732万元的原判。法院还辩称,即使在初审法院驳回牧花对刘木花的指控后仍继续审理,构成了严重的程序违规。湖南省高院经公开审理后裁定湖南省检察院抗诉成功。但由于异议中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在二次审查后不久才发现的。一审、二审均无法继续审理。前期检验直接关系到案件基本事实的确认和民事诉讼有效性的认定。随后于2023年9月决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将案件发回湘西市法院重新审理。 2023年9月,湖南省高院推翻原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本文中的所有照片均由受访者提供。新一审判决认定抵押担保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私营公司提起上诉。经过约两年的诉讼,2025年9月,湘乡市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万木花对刘木健的诉讼。刘木健先生的妻子陈先生为万木华。该笔贷款本金2424万元,将偿还利息,辛先生达格林将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从新大陆公司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2月5日的工商登记情况来看,新大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为刘某先生,因此,刘某先生享有以下权利:指派刘某健办理新大陆公司的相关事务。刘木奇向刘墨剑出具的《授权书》中明确表示,辛达尔布公司是刘墨剑个人投资的公司,由刘墨剑负责全部运营。原来,当时该公司的真正董事是刘某健先生。刘某如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与本案相关的《贷款及抵押担保协议》载明,新达尔密封公司存于赵金华手中,因此,明确抵押担保人的编号印章与公安机关登记的新大陆公司印章不符。由于该合同系刘慕健签署,刘慕健经刘慕健授权,且《抵押贷款担保协议》中的抵押担保人加盖新塔鲁公司印章,万孟华先生有理由相信新塔鲁公司为刘慕健的借款提供了担保,因而有理由相信抵押担保合同对新塔鲁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裁定书还称,法院依据职权,向公安机关移送了万茂华涉嫌非法挪用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举报。 2024年4月29日,夏市公安局向医院发出通知,拒绝透露案件情况。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万梦华无任何犯罪行为。犯罪并决定不立案。此外,张家界市公安局还曾以涉嫌伪造公章罪对万木华立案并刑事拘留。王某发后来被释放,但什么也没发生。赵金华表示,据他了解,万梦华涉嫌伪造公章,张家界警方至今尚未撤案。根据张家界市警方的起诉决定,新达尔绿公司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法庭上,新大陆公司辩称,本案因湖南省检察院向湖南省高院提出异议后发回重审,且再审裁定未对检方的抗诉理由和证据进行考虑和回应。此外,万某华先生的行为符合专业借贷的特点,其借贷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财务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无效。关于原判认定的《抵押贷款担保协议》的效力问题,鑫达绿地公司认为,该协议从姓名到签字都被描述为抵押贷款担保。合同中写道:“刘木健同意用信达绿色公司的全部资产为万木华提供‘担保’。”从字面上理解,信达绿色公司的所有资产均受到担保。他亲自将信达绿色公司的全部资产提供给万木华作为抵押品。作为交换,新达绿色公司与万木华签署协议,新塔拉绿色公司成为债务担保人。此外,新达路公司已在工商登记处注册。资料显示,2014年10月8日签订合同时,刘木健先生已辞职逾期。五个月内未担任新大陆公司任何相关职务,我们认为其签字记录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不符合再审的代表性要求,混淆了自然人与法人人格,且刻意不提及或不说明此事。合同中称,新大绿公司为刘某健全资拥有,工商登记注册在刘某健名下,因为赵某对此知情。金华收到补贴后,将公司注册在刘莫如名下,刘莫如代表赵金华质押了赵金华91%的股份。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刘慕剑仍坚称新大路公司是刘慕剑的个人财产,公司的一切经营和变动均由刘慕剑负责。某建有全权签署该合同与万某健签订协议,故意损害新大绿公司及实际投资人赵金华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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